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争创国家创新型县(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科创中心的若干政策措施》(丹发〔2021〕23 号),《关于鼓存量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丹转升办〔2023〕1 号)的文件要求,建设一批丹阳市“科创飞地”创新载体。为规范“科创飞地”运营和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创飞地”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发达地区建立运营的人才服务、项目孵化等飞出平台,旨在更大力度的引导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创业要素向我市集聚,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科创飞地”的建设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科创飞地”包括两种形式:
(一)科技人才飞地。我市企事业单位根据引才育才工作需求,以引进(含柔性)和培育高科技人才,服务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在知名高校院所或高科技人才集中的地区设立的对接科技人才及原创性项目成果的工作站点。
(二)科技孵化器飞地。我市企事业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我市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在发达城市设立并实质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飞地孵化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科技人才飞地”所需具备的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法人机构;
(二)运营主体对人才服务平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三)人才服务平台设在市外知名高校院所或高科技人才集中的地区。拥有不少于2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人才服务平台日常运营开支;
(五)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具有明确的招才引智、招商引资、考察交流任务和绩效考核等目标,定期收集我市企业技术、人才需求和高校院所成果资源,定期向高校科研单位和全市企业及投资机构发布,并常态化组织交流对接。
第五条 “科技孵化器飞地”所需具备的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法人机构;
(二)运营主体对“科技孵化器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三)引进的企业应符合在飞地孵化、丹阳产业化,并符合下述要求:
①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②丹阳企业以各种形式在飞地孵化器内注册;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 24个月;入驻企业的面积根据企业需求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③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36 个月。
(四)“科技孵化器飞地”设在市外发达城市,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孵化保障体系。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拥有不少于4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五)截至申报之日,在孵和毕业企业中,为拟入我市的企业提供的工位不少于10个;
(六)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具有明确的项目孵化、企业引进、科技合作、人才服务任务和绩效考核等目标。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科创飞地”由丹阳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我市相关企业负责实施运营,丹阳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
第七条 “科创飞地”管理实行备案制,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申请备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科创飞地”备案程序:运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市科技局进行公示后予以备案。
第九条 “科创飞地”每年向市科技局报送运营情况。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认定备案满半年的“科创飞地”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与不合格(C)三档,对首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科创飞地”,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考核评价或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一条 丹阳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每年与相关企业签订“科创飞地”考核协议,对考核优秀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运营管理人员进行评先评优奖励;对考核指标未完成或仅完成一半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取消运营管理人员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考核指标完成一半以下的“科创飞地”运营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二条 “科技孵化器飞地”按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运营经费按照每年考核评价优秀(A)50万元、合格(B)20万元、不合格(C)无资助三档进行。
第十三条 “科技人才飞地”按实际投入给予其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科创飞地”招引培育的人才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等运营成效,按照《关于争创国家创新型县(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科创中心的若干政策措施》(丹发〔2021〕23 号)、《关于深入推进“人才强市 ”工作的意见(2021-2025)》(丹发〔2021〕31 号)、《关于鼓存量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丹转升办〔2023〕1号)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科创飞地”运营单位所在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科创飞地”运营单位以及其引进落地在属地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委人才办负责对全市“科创飞地”的服务、管理、成效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运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名单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政策发挥效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丹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