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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评估规范(试行)
2023-1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丹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丹阳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科技局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估对象丹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综合采用符合科技创新资金运行规律,突出可量化指标、关键性指标,合理设置权重,坚持第三方独立评价等评价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真实可靠。

(二)突出重点、简明易行。直接针对绩效评价的目的,充分考虑指标的代表性、可获得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性,设置重点评价指标。

(三)精准实施、分类评价。根据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特点以及不同类别科技创新项目的属性,兼顾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兼顾共性指标评价和个性指标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  

(三)丹阳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财务会计资料、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根据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一般跨2-3年度实施的特点,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在资金预算执行3年后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要针对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绩效管理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核心指标,突出问题导向和实效导向。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绩效管理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要坚持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益。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体现不同支出方向特点的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根据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特点,共性指标针对绩效评价报告内容,重点反映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决策管理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二)个性指标。根据支出方向差异,将专项资金划分为竞争类项目、后补助项目、科技创新载体平台项目、科技公共活动四类支出方向并设置个性指标。

(三)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分值为各支出方向绩效评价分值和共性指标分值之和。

第十条  绩效评价以比较法和公众评判法为主,兼顾其他评价方法。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支出规模同类支出、不同技术领域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及抽样调查等,对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协助收集绩效评价基础资料,主要包括:项目任务书及合同、项目单位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等,落实监督检查部门针对绩效评价提出问题的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评价工作时长一般为3个月。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确定绩效评价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三)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五)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六)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七)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八)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根据项目得分结果划分四个评价级次,其中:总分为90~100分(含90分)的项目为“有效”,75~90分(含75分)为“基本有效”,60~75分(含60分)为“一般”,低于60分为“较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向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